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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》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,领取使用登记证。燃气蒸发器
使用租赁的锅炉。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,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管理。
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.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。
(2)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,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,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,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。停用锅炉重新启用时,应经检验合格,并持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,领取使用登记证。
(3)锅炉移装、过户和经重大维修改造后。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(4)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不得申请变更登记:
①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。
②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。
③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。
④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。
⑤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。
⑥存在事故隐患的。